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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国安达 --%

证券代码:300902证券简称:国安达公告编号:2025-07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洪伟艺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洪清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6人,代表股份

77046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9091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67954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779%。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3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1%;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47%;反对38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1%;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2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63%;反对38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5%;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2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63%;反对38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5%;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4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5%;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24%;反对38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54%;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4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5%;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24%;反对38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54%;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3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6%;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47%;反对38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55%;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刘浩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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