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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国安达 --%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6-036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综合授信及担保的情况概述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0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25年 1月 6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36 个月,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互相提供担保,互相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为保障本次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区担保公司”)为本次申请的部分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无偿为集美区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部分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1日和 2025年 1月 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进展情况

1、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客”)为上述授信事项与建设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2、中汽客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授信事项

与建设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2、授信申请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3、授信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4、授信期间:2026.10.20-2027.12.31

(二)中汽客与建设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3、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本金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债务人应向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的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等);*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

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三)中汽客与建设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2、授信申请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3、授信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4、授信期间:2026.10.20-2027.12.31

(四)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证人(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3、授信申请人(债务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本金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债务人应向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的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等);*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

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5858.20万元,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39%;其中公司基于子公司授信事项

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108.20万元,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91%;子公司基于公司授信事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750万元,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48%。本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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