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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国安达 --%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同意注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国安达”)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293.02万股,发行价格为3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162.6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96.89万元(不含税)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65.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号)。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源证券”)系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1页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末,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号中海中心 32F-34F法定代表人邓晖保荐代表人赖昌源保荐代表人宋德华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简称 国安达

A股股票代码 300902

注册资本18180.34万元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之一主要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洪伟艺董事会秘书洪清泉

联系电话0592-6772119

传真0592-677211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1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第2页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

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半年度、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

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业绩预告修正及公司2025年度业绩仍为亏损

2026年1月26日,公司发布《2025年度业绩预告》,并于2026年4月13日发布《202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联营企业投资收益核算和存货减值损失金额变动对2025年度业绩预告情况做出修正。修正后,公司预计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00万元至-50万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2026年4月20日,深交所下发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52号《监管函》,针对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予以警示。

根据公司2025年年报,公司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虽较2024年有所改善,

第3页但仍为负。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后续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亏损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亏损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

公司已进行了相应的业绩预告修正,同时加强后续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募投项目终止

2025年8月21日、2025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的终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降低投资风险,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终止以上募投项目后,结余的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积极寻求能够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协同效应,或能够拓展公司在储能、低空经济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可持续的盈利模式等优质项目,并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技术论证及财务测算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以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5年12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牛南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华源证券指派宋德华接替牛南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赖昌源、宋德华。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

第4页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第5页(此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宋德华

法定代表人:

邓晖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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