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6]GAD-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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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25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6]GAD-02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刘浩然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0:00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洪清泉主持;网络投票于2026年5月21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3人,均为2026年5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8931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49.12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8791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4.8356%;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人,代表股份80523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44.291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67%;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67%;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9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8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27%;反对18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8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7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0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0%;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32%;反对20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84%;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7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37%;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3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2%;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0%。关联股东厦门市中安九一九科技有限公司、洪伟艺、洪清泉、林美钗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37%;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97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4%;弃权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68%;反对1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8%;弃权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24%。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9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2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4%;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12%;反对2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26%;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志君许军利律师刘浩然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