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证券简称:国安达公告编号:2026-02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0: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洪伟艺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洪清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3人,代表股份
8931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791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80523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915%。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67%;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67%;反对1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9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8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27%;反对18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8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7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0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0%;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32%;反对20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84%;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7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37%;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3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2%;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37%;反对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9%;弃权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科技有限公司、林美钗、洪清泉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97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4%;弃权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68%;反对1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8%;弃权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24%。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9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2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4%;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12%;反对2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26%;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
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刘浩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