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3证券简称:科翔股份公告编号:2025-078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5年4月
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45.8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2.0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3.8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
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一)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Y2025SH0549-b01]),为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 5000万元,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浙银租赁
债务人(承租人)赣州科翔
保证人(乙方)科翔股份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500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
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
回租赁物的,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保证范围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双方特别约定: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自行处分租赁物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
物处分变现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
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
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1、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
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第1条约定的期间。
(二)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长虹支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512281632104),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5000万元,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九江银行长虹支行
债务人江西科翔保证人(乙方)科翔股份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500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保证范围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保证期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
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
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40672.52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83.72%。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科翔股份与浙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2.科翔股份与九江银行长虹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