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3证券简称:科翔股份公告编号:2025-073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广东科翔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晓蓉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992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1982902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34.223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87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3%。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2009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79%。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983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87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2%。
(4)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722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2%;
反对216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3%;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6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95%;反对216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33%;弃
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7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747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7%;
反对1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1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206%;反对17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92%;弃
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程筱笛、熊志豪(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