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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传动:市值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应当立足于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

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通过合规、透明的信息披露,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知度,推动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趋于一致,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基础上,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

众多且复杂,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全方位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应根据资本市场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

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执行。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不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考虑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不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市值管理指标的监测和预警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

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的原因,调查并核实相关事项,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可考虑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

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的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停牌条件,可申请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公司股价短期连续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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