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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传动: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与公司签约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公众媒

体信息的管理和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及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公司舆情工作组,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

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系统运作原则: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专业机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证券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宁夏证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在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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