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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宝丽迪 --%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188号数字金融产业园B座22层 邮编:215000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六年九月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6新苏律意字第0110号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丽迪”)的委托,担任宝丽迪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就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履行了以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8、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9、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0、2026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2026年6月3日,公司公告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东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179015696股为基数,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3704708.8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10日。公司已实施完成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1、授予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授予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V=7.94-0.3=7.64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7.94元/股调整为7.64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5000万股予以作废,其余142名激励对象中,74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第三个归属期内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9.072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0000万股予以作废,其余

5名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第二个归属期内已获授

尚未归属的0.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次作废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46人调整为142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7.1100万股调整为116.538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人调整为5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万股调整为3.8000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1、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为 2023年 9月 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年 9月 4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 10月 2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于 2026年 10月 20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2、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预留授予日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年 8月 2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于

2026年 8月 26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期限要求。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伙)对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6]

表所示:

第 ZA11833号:2025年度公司实现经

净利润增长率(A)(以 审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不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5786.58万元,

考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 较 2022 年 的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对应考核

归属期 股份支付对公司当年净利 236.64%。

年度 润产生的影响)

Am 触 发 值目标值( )

(An)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 2023 80% 64%

第二个 2024 130% 104%

第三个 2025 215% 172%

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

净利润增长 An≤A<

A Am X=A/Am率( )

A<An X=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

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A)(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不

考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对应考核

归属期 股份支付对公司当年净利年度 润产生的影响)

触 发 值

目标值(Am)

(An)

第一个 2024 130% 104%

第二个 2025 215% 172%

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

净利润增长 An≤A<

率(A) Am X=A/Am

A<An X=0

(五)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 次授予的 146 名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

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部分的其余 142为 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 名激励对象中,在对应归属期考核年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 度中,68人考核结果为 A,本期个人属的股份数量: 层面归属比例均为 100%,59 人考核考核结果 A B C D 结果为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均为 80%,11人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个人层面 100% 80% 50% 0% 面归属比例为 50%,4 人考核结果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归属比例 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预留授(Y) 予部分(第一批次)的 3 名激励对象中,3 人考核结果均为 A,本期个人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预留授予部分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第二批次)的 6 名激励对象中 1名

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

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属比例(Y)。

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考核结果为 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4人考核结果为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2023年 9月 4日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116.5380万股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142人

4.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授予日:2023年 10月 20日

5.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0.9000万股

6.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3人

7.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授予日:2024年 8月 26日

8.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3.8000万股

9.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5人

10.授予价格:7.64元/股(调整后)

1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1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归属数量

获授限制 本次可归属限占已获授限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量的

量(万股) (万股)比例

1 蒋志勇 中国 总经理 22 6.6000 30.00%

董事

2 朱建国 中国 22 6.6000 30.00%

副总经理董事

3 袁晓锋 中国 副总经理 22 6.6000 30.00%

董事会秘书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田雪峰 中国 副总经理 30 9.0000 30.00%

5 俞秋来 中国 财务总监 6 1.8000 30.00%

6 杨军辉 中国 总工程师(已辞任) 22 6.6000 30.00%

小计 124.0000 37.2000 30.0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36人) 294.7000 79.3380 26.92%

首次授予合计(142 人) 418.7000 116.5380 27.83%

预留部分(第一批次)(3人) 3.0000 0.9000 30.00%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5 人) 9.0000 3.8000 42.22%

合计 430.7000 121.2380 28.15%

注: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在表中扣减;其中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有 4 名激励对象与首次授予部分重复;杨军辉先生已于 2026 年 6月 16 日辞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辞任后,杨军辉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长职务,负责协助公司研究院院长开展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承诺,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相关的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本次作废事项合法有效。

3、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事项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归属涉及的股票登记及增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日钧

经办律师:

张涵孙建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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