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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宝丽迪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李健飞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

属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包括等待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151名(其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有4名激励对象与首次授予部分重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11.79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取得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签署页》签字页)关晋平陆圣江李健飞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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