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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日月明 --%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1页共6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第2页共6页(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3页共6页(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4页共6页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六条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

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八条所有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5页共6页第十九条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会同意;需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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