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金
融衍生品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以及其他外
汇衍生品业务、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业务等业务为主。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除针对报表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外)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
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年度金融衍
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
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3、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
制授信额度;
4、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7、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
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2、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跟踪交易产品动态,向公司财务部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地上报涉及金
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
公司及子公司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等专业人员拟定衍生品交易计划,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予以执行。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证券事务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五条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外汇汇率或
利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或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汇率水平或利率水平、交易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求,根据外汇汇率或利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经财务总监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公司出口销售部、采购部、证券事务部是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出口销售部、采购部、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利率衍生品交易,由于财务部同时也负责贷款融资,因此财务部是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并随时向公司财务部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分析报告和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交易计划范围内,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公司或各子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台账,及时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
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七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投资金融衍生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第三十一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当汇率市场和利率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当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
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