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康平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公司的定期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3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前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泄露。

5第十九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在向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6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7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