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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7 00:00 查看全文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1同意。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三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

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2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持续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的其他主体。

第十七条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能够提供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反担保

第十八条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好的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互保。

第十九条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条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机器、设备;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或财产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三)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股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质押物。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七章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二十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

第二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九章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5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

件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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