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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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28-2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康平科技”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8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公示的方式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异议。2026年5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价格(一)本次调整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予以调整。
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价格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价格的原因及依据根据公司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及2026年7月1日公告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400.00万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发生派息,则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17.74 元/股-0.25元/股=17.49元/股。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价格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价格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晓庆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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