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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29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等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事项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海南康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控股”或“增持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海南康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20507564302661E码法定代表人江建平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滨湾路177号航天城产业服务中心众

创空间 A区三楼 307-HTCT-ZH-039成立日期2010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2、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康平科技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康平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054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2360%。(二)本次增持计划根据公司2026年6月23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增持人计划拟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区间;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增持人确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康平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95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84%,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2.02万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康平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惠”)

本次增持前后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前增持后本次增持数量股东名称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股)持股数量(股)例()比例(%)

康平控股4054660042.236019569004250350044.2745

香港康惠1890000019.687501890000019.6875

合计5944660061.923519569006140350063.9620

(四)增持人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康平科技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日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康平科技股票。本次增持实施之日前六个月内,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目前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6年6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2、2026年6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取得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3、2026年6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4、2026年7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增持人和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康平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康惠合计持有公司5944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235%;本次增持完成后,康平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康惠合计持有公司6140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620%;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目前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晓庆王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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