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28-1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董事会
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8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公示的方式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异议。2026年5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4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8人,授予304万股。
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形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5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
6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以及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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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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