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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食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及资金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合作,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保证资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提

高公司资金收益。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1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涉及与关联方间的委托理财,还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

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五)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第三章实施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经营及投资计划,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本制度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二)结合公司闲置资金情况,可适时评估分析并提出理财方案,经财务负

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按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授权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事宜;

(四)负责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情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

(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六)理财产品到期后,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七)负责及时提交委托理财审议及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并加强风险控制,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实际办理、资金使用、盈亏和账务处理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十七条委托理财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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