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8证券简称:仲景食品公告编号:2026-035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转增方案。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4、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9月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朱新成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人,代表股份8098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79022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
196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3%。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9人,代表股份4439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96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3%。
(3)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9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6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弃权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2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3%;反对6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弃权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4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弃权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2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1%;反对4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弃权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苏宏泉律师、刘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