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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创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汇创达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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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196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

22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通知中

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2-2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16日9:15-15:00。

2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0447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9574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3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873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45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0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3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鉴于本次出席股东会现场的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均系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会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会议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4法律意见书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明、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段志刚已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6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公司监事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94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

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9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0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廖璐杨萍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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