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2025-01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3、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4)。
4、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
1-081)。
5、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名激励对象授予70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6、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7、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1.83元/股调整为41.03元/股;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71252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8、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9、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等原因合计作废619551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10、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11、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
620000股、285000股、124517股、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12、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0.38元/股调整为19.10元/股;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124638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
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出现股权激励行权、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情形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即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相应变动现金股利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
分配已实施完毕。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结果
因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调整如下:
P=P0-V=20.38-1.2756719=19.10元/股
注: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