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瑞丰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2025-06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8675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18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3928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2824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1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534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0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91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9742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76%。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3081600股,为公司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366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

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52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74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52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姓名:何诗博、陈娅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