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13号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9日,本所受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你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7日在创业板上市。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19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将臧志成持有的你公司150.9334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并以臧志成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你公司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2020年上市后至
2024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臧志成的持股情况。
你公司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1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2.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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