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十一)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
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