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
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1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厚”或“本所”)受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嘉厚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2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嘉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嘉厚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嘉厚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嘉厚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嘉厚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嘉厚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嘉厚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嘉厚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凯龙高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3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责任。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1月1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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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1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1)。
(四)2023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5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八)2025年7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万股。
(二)本次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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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的事项,公司无需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数量为10万股,回购价格为5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拟回购总金额为50万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期限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预留授予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预留授予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预留授予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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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上市日)为2023年12月19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2月18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第四条“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上述各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具体以实际办理的解除限售时间为准。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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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考务收入毛利率解除限售核相比于2022年增长率相比于2022年增长率
期 年 (A) (B)度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解
202315%12%3%2.4%
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
202430%24%6%4.8%
除限售期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第三个解
202545%36%9%7.2%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
除限售期主营业务收入相比于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增长率为67.26%,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达到如下:
了业绩指标的考核要求,满足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 A≥Am X1=1 绩考核条件。
务收入 An≤A<Am X1=A/Am相比于2022年增长率
A<An X1=0
(A)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 B≥Bm X2=1
务毛利率 Bn≤B<Bm X2=B/Bm相比于2022年增长率
B<Bn X2=0
(B)
各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 X1 或 X2 的孰高值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注:上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率”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秀”。
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100%
个人绩效系100%90%70%0
9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
数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个人绩效系数。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48%。
3.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可解除限售占已获授予的限姓名职务股票数量(万的限制性股票数制性股票比例
股)量(万股)
邓小青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0.004.004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10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1上海嘉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洪亮
经办律师:刘凯邵志龙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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