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泄露。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并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秘办,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董秘办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3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4附件一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类别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否知情人名单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
□是□否承诺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意见
5附件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该信息;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4、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公司董秘办备案;
5、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
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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