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目录
声明事项..................................................2
正文....................................................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4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
七、发行人的业务..............................................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5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
二十、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
二十一、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33250
致: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兆龙互连”)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1、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2024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82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称为“加审期间”)。
2、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称为“补充期间”),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且本次发行报告期变更为2022年、
4-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年及2024年,本所会同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
行了进一步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更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不可分割。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过且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声明事项
一、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财务鉴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未发生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主体资格的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等变化并未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进行核查,补充期间,未发生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事项。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质押股份数量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
1兆龙控股11550000044.50无
4-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姚金龙3780000014.56无
3姚云涛126000004.85无
4姚银龙126000004.85无
5德清兆兴73500002.83无
6德清百盛39375001.52无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7107681.43无
8德清兆信31500001.21无
MORGAN STANLEY & CO.
99907730.38无
INTERNATIONAL PLC.
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567550.25无
合计19829579676.4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龙控股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姚金龙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中新增1项司法冻结情形,具体如下:
序冻结股份司法冻结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冻结日期解冻日期
号数量(股)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无限售流
1陈翠英20000国国家监察委2024.10.282025.4.27
通股员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存在司法冻结的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冻结事由与发行人无关,冻结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股本总额比例低于0.01%,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前述股份司法冻结情形未对发行人股权清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4-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期间,发行人未新设境外子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发行人202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4841.6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5.46%。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提供的相关资料,2024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
4-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或劳务
单位:万元关联方交易内容2024年度
火候鸟包装采购商品910.35
兆龙网络采购商品、接受劳务613.11
(2)销售商品或劳务
单位:万元关联方交易内容2024年度
兆龙网络销售商品110.84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出租方承租方交易内容2024年度
发行人兆龙网络租出房屋14.29
(4)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33.08
(5)关联方银行存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德清农商行的存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开户人币种2024年度
人民币5591.30兆龙互连
美元-
兆龙高分子人民币92.45
2、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
3、2024年度公司的关联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4-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往来款余额情况如下: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4.12.31
应收账款兆龙网络-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4.12.31
兆龙网络449.49
应付账款火候鸟包装160.68
合计610.1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仍然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金龙、控股股东兆龙控股、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姚银龙、姚云涛、以及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金龙、控股股东兆龙控股以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姚银龙、姚云涛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等承诺仍然内容合法、有效。
4-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土地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房屋所有权。
3、不动产租赁
(1)境内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未新增向第三方租赁房产的情形。
(2)境外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外未新增向第三方租赁房产的情形。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取得境内外注册商标的情形。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取得境外专利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9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专利专利专利取得法律权利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号类别权人期限方式状态限制专利发明2019104一种高速线兆龙原始
12019.5.2020年权维无
专利194776连接器互连取得持实用2024204一种具有耐兆龙原始专利
22024.3.110年无
新型011165火及防鼠防互连取得权维
4-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蚁特性的屏持蔽通信电缆一种适配性专利实用2023234兆龙原始
3 高的 LC 连 2023.12.20 10 年 权维 无
新型827676互连取得接器持专利实用2024201一种光铜混兆龙原始
42024.1.2310年权维无
新型607612用配线架互连取得持一种超高密专利实用2024201兆龙原始
5度前拆式铜2024.1.2310年权维无
新型 60573X 互连 取得缆配线架持一种轻型防专利实用2024204兆龙原始
6鼠蚁防水屏2024.3.510年权维无
新型181679互连取得蔽数据电缆持专利实用2024205一种恒温式兆龙原始
72024.3.1910年权维无
新型326497线材烘箱互连取得持专利实用2024207电连接器结兆龙原始
82024.4.1210年权维无
新型656364构互连取得持专利实用2024207防误触型拉兆龙原始
92024.4.1510年权维无
新型766951带连接器互连取得持
3、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取得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域名 网站 ICP 备案/许可证号
兆龙互连 zlstore.com 浙 ICP 备 14002883 号-3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根据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的购买合同、发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发泡绝缘线串联生产线、拉丝绝缘芯线串联生产线等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4-1-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林业权等其他资产。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且不存在《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的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重大框架性销售合同(选取标准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框架合同)、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重大框架性采购合同(选取标准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及合同金额(含税)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的重大合同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仍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4-1-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为355.13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及应收暂付款等。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04.25万元,主要为应付暂收款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款项。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重大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出售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4-1-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和1次监事会。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补充期间未发生变化。
2025年4月14日,独立董事姚可夫、叶伟巍、朱曦因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
年而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姚可夫、叶伟巍、朱曦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监管与处
分记录等公开信息,补充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财务资料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
4-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2024年度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项目政府补助占利润总
政府补助(万元)利润总额(万元)
年度额的比例(%)
2024年1112.0516721.046.65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所享有的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占其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相关税务资料、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加审期间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
保部门网站,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
关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主管政府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修订及讨论,已审阅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
4-1-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
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页以下无正文)
4-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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