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5证券简称:海融科技公告编号:2025-072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666号上海海融食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黄海晓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912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89%。(公司总股本为125839268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股份数401830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5437438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098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30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309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30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9、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6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
反对1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43%;反对1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16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
反对1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43%;反对1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4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7%;
反对1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987%;反对1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157%;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63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
反对12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274%;反对12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发平、林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