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特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就朗特智能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6年7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朗特智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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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
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朗特智能/公司指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本次授予指授予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限制性股票指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授予价格指份的价格董事会指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指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薪酬委员会指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案)》(草案)》《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考核管理办法》指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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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朗特智能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薪酬委员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2026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三)2026年7月23日,薪酬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6年8月5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说明,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8月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薪酬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6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六)202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薪酬委员会已就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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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第
441A014653 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441A01465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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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9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3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47.16万股,授予价格为10.48元/股。
(二)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授予347.16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
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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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宋征
承办律师:
郭耀森
承办律师:
苏婷婷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