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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16证券简称:朗特智能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 号 G 栋四层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欧阳正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424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92273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0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0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0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15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9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15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9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2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1%;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2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1%;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20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95%;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20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95%;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黎诗芸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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