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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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36号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晓静、黄芮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10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52号G栋四层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公司董事长欧阳正良先生因公务请假,未能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兰美华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194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031%。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939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740%。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254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91%。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11月4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
执照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以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720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58%;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1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
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
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周晓静黄芮琪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