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0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月 15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9月 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 月 9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号特发文创
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402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36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80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0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6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考核指标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93937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26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2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6%),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29%),26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7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93964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9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36%),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29%),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93981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44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86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79%),44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2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表决结果:93981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43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86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79%),43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87%),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3964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9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36%),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29%),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93964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9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36%),6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29%),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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