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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19证券简称:中伟股份公告编号:2025-11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座 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938028458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08195586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29832872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4人,代表股份523750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669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500927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22823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3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人,代表股份25098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曹丰先生、洪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曹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6808314票;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156314票。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洪源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6762994票;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110994票。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2354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12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8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2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489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753%;反对12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弃权8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6%。

3.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513257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6%;反对10453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9%;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60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39%;反对10453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503%;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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