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证券简称:中伟新材公告编号:2026-02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1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则的前提下,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H股股份后,可在本公司选择下实时注销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持作库存股份。若董事并无订明相关股份将持作库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公司应将库存股份存放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内的能清楚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账户中。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在遵守本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新增第二百〇四条(五)库存股份,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收购并尚未转让或注销的公司股份,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包括公司购回并持有
2或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在香港联交所出售的股份。除非《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有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于公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且在任何特定时间确定已发行股份总数时亦不得计入其中。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基于以上修订内容,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相关治理制度修订情况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股东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是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