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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1606518038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669号1楼105室201100

网站:www.qiyuan.com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告。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下午2:3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

达中央广场 B座 11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12日9:15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与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41388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746%,其中 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9347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731%;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 A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会议方式出席/列席,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与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A股 539192196 99.9712% 139580 0.0259% 15800 0.0029%

其中:中小投

4054019699.6182%1395800.3430%158000.0388%

资者

H股 2041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54123319699.9713%1395800.0258%158000.002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彭梨

经办律师:

徐烨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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