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2024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刘翰林先生(已届满离任)、徐何生先生(已届满离任)、王光昌先生(已届满离任)、沈云驾先生、裴金华先生、涂登云先生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翰林先生(已届满离任)、徐何生先生(已届满离任)、
王光昌先生(已届满离任)、沈云驾先生、裴金华先生、涂登云先生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