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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2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

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证券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并应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3(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做好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得进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跟踪并及时报告相关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五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4附件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5附件一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是□否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核意见年月日备注

6附件二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所在单职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所登记身份证号码联系手机知情人

情人员姓名位/部门岗位信息时间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处阶段时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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