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0证券简称:润阳科技公告编号:2026-042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6936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1股份总数的53.35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627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3733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9215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482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13733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42%。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2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0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2%;反对2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2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反对3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8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3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5%;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7%;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3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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