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座 22 层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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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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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将于
2025年11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
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杨庆锋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杨学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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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48830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0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27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2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9076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76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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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20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4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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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7《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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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2.1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1787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8164股,反对20600股,弃权3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见证律师:
陈月棋陆赟
见证律师:
王佳玲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