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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20证券简称:润阳科技公告编号:2025-085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杨学禹先生现场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49076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9.07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830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4702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456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5%;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2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3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7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5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8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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