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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凌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57号

致: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特别提示,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

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1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其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树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9004399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44%。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98981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2法律意见书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03380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13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马冬梅袁宇翰年月日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非累积投票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持有效表持有效表持有效表

序号议案名称股数(股)股数(股)股数(股)决权股份决权股份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2025年年

1.00度报告全文9296000999.9207653000.070285000.0091及其摘要》《2025年度

2.00财务决算报9296180999.9226635000.068385000.0091告》《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

3.00润分配及资9294670999.9064786000.084585000.0091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4.002026年度申9295760999.9181677000.072885000.0091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5年度

5.00董事会工作9295430999.9145710000.076385000.0091报告》《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

6.00管理人员薪9294830999.9081770000.082885000.0091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

7.00事及高级管9294030999.8995770000.0828165000.0177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董

8.00事及高级管9294030999.8995770000.0828165000.0177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9.00《关于公司8956378699.9066752000.083985000.0095法律意见书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

10.00持股计划管8956378699.9066752000.083985000.0095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11.002026年员工8956378699.9066752000.083985000.0095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9.00、10.00、11.00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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