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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秦装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受本办法规制。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管理第三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1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办法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责任追究

3第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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