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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25证券简称:法本信息公告编号:2025-020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现将该方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内容

1、分配基准:2024年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提取母公

司净利润137186222.48元的10%共计13718622.25元作为法定盈余公积;截

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668235757.72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712353955.05元。股本基数为公司总股本428708945股扣除回购专用户持有股份6926350股后的股本421782595股。

3.公司拟以总股本428708945股扣除回购专用户持有股份6926350股后的

股本4217825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27415868.67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4、如本方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预计为

27415868.67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353300股,成交总金额为34171496.26元(不含交易1费用)。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61587364.93元(含税),占

本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7.02%。

(二)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若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执行等致使股本发生变化时,以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管理层负责本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事宜。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不存在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项目本年度上年度上上年度

27415868.6733802607.6013025978.88

现金分红总额(元)(预计数)(实施数)(实施数)

回购注销总额(元)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0982313.78113009603.78129251080.21

(元)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

668235757.72利润(元)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

712353955.05

配利润(元)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

74244455.15

红总额(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

0

销总额(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

124414332.59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

74244455.15

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否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公司2022-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59.68%,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可能被实施其他

2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金额占2023年末、2024年末总资产的比例均低于50%。

四、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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