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证券简称:法本信息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南山科技创新中心
南山智城 A2栋 3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1074577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580734股,占公司有表决1权股份总数的24.85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770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187714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77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5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2%;
反对4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
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81%;
反对4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82%;
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52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7%;
反对4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
2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61%;
反对4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82%;
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51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2%;
反对4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
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1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495%;
反对4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82%;
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09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5%;
反对4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2%;
弃权1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748%;
反对4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4%;
弃权1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54%;
反对553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11%;
弃权1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81%;
反对553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04%;
弃权1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78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4%;
反对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32%;
反对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45%;
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33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4%;
反对6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4%;
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3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414%;
反对6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63%;
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5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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