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证券简称:法本信息公告编号:2025-08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号威大科技园 B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5人,代表股份10764602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5580634股,占公司有表决1权股份总数的24.9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20653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2人,代
表股份206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2人,代表股份206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2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9%;
反对252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
弃权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8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08%;
反对252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63%;
弃权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7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2%;
2反对430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5%;
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807%;
反对430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97%;
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73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
反对21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弃权6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24%;
反对21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45%;
弃权6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1%。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3(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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