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证券简称:法本信息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10700070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555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1权股份总数的25.0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8人,代表股份145026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
份145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份145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1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0%;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356%;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7%;
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1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4%;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2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84%;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7%;
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15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9%;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87%;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7%;
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06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7%;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
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220%;
反对16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7%;
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10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
反对171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5%;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116%;
反对171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04%;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70%;
反对27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19%;
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1%。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370%;
反对27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67%;
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2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8%;
反对24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
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15%;
反对24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89%;
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0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2%;
反对170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
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同意1255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875%;
反对170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83%;
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69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6%;
反对2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8%;
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199%;
反对2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79%;
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刘芳女士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386%;
反对24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93%;
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6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386%;
反对24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893%;
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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