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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29 查看全文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监事会议事规则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九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监事会议事规则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六条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监事会议事规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四)有效期限、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监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指

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当提案与某监事存在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其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与会监事应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上面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记录和相关工作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过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监事会议事规则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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