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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法本信息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七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002室

Address: Suite 4002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7 P.R.C.电话:(86 21) 61060889 传真(Fax):(86 21) 61060890

Tel;(86 21) 61060889 Fax;(86 21) 61060890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君泽君[2026]证券字2023-017-7-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法本信息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法本信息如下保证:法本信息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公司已

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3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四)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6月13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五)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六)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八)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作废注销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一)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十二)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第二个归属/行权期的归属/行权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四)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五)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六)202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2026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七)202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十八)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2026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九)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原因、数量及程序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进行注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决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人数、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等安排行权。鉴于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9.3800万份。

(二)本次注销的程序关于本次注销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具体审议批准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注销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数量及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本法律意见书。

除了上述文件,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数量及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文华张忆南陈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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