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证券简称:法本信息公告编号:2026-00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
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号威大科技园 B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7人,代表股份10750998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521037股,占公司有表决1权股份总数的24.8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6人,代表股份19889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人,代
表股份1988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人,代表股份1988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3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1%;
反对35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弃权45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74%;
反对35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27%;
弃权45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
2反对35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弃权45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66%;
反对35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35%;
弃权45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4%;
反对35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弃权431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669%;
反对35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38%;
弃权431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3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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